f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的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
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股,占
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
第十七条持股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持股证明。持股证明应标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数、编号、股东名称。发起人的持股证明,应当标明发起人字样。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二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
f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