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免费向监理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二条委托方应当在专有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委托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项目联络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项目联络人,要提前三日通知监理方。本工程的项目联络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当将授予监理方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方主要成员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己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并在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委托方应在不影响监理方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在本项工程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如通讯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3协助安排监理服务机构在监理服务过程中所需的自备的设备、物品的进场时间。
第十六条委托方应免费向监理方提供临时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第十七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方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必要的配合人员,在
4
f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方权利
第十八条监理方在委托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程实施方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方的建议权。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集成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服务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才成为有效的工程建设依据;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方应当书面报告委托方并要求设计方更正。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方提出建议,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方发出书面通知,协调结果向委托方提交《书面报告》。5征得委托方同意,监理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方进行书面通知。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通知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方作出《书面报告》。6工作中使用的硬件、软件及系统集成、材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