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其他人员组成。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6“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范围和内容;②由于委托方、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7“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方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9“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方义务
第四条监理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监理方应在所监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取傍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形式,并按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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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定,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方提供与其水平相
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方使用委托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
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方。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
关的保密资料。第八条工程最终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与监理有关的资料并移交委托方。
委托方义务
第九条委托方在与监理方签定本合同后,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方免费提供工程相关资料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方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