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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原则。注册会计师只对合同的签约方或合同约定的事项或收益第三人以及法定的事项或第三人负责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不应当承担责任。在我国法定审计、验资等注册会计师业务适合责任法定原则其他业务适合合同约定原则。
4责任相称原则。含义包括①过失责任性质与过失行为性质相适应。过失责任分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又分为合同责任与民事俊权责任。只有严格区分过失的性质才能确认责任性质。②经济赔偿同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相适应。当经济损失是由多种原因或间接原因造成时要公正合理地按各方责任分配经济赔偿额和决定经济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不但要重视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的区别而且要重视引入“与有过
f失”和“比较过失”借以量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所谓“与有过失”亦称共同过失是指原告的损失也源于自身的过失。所谓“比较过失”是指根据各过失者犯有过失的程度而分配其所应负担的损失赔偿额。
三分清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职能是经济鉴证。即鉴证客户编制的会计报表是否遵循了合法公允和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并非国家公务员既无行政监督权更无司法监督权其手段有限加之审计成本的约束至多也就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的鉴证性监督。在理论上过分强调注册会计师的监督职能显然加重了其所能承受和应承受的责任那种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做出百分之百的保证意见是不现实的在实践上也难以行通注册会计师不能也无法对会计报表的全部错弊负有责任更不能允许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未履行合法程序的条件下对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实行强制措施。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分析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社会经济机制的转变这种转变使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一会计目标的多元化提高了审计风险
当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时一方面会计目标由过去单一的经管责任向多元化发展既为经管责任服务又为经营决策服务。此时会计处理不得不在这两种要求之间予以平衡从而增加了对会计信息解释的可争议性。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经管责任的关系人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也成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约定权责关系这种平等权利既给了受托方自主处理会计信息的机遇也增强了委托方要求获得合理保证的会计信息的需求。这就给会计信息的理解冲突埋下了伏笔。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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