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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1号【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已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20827【实施日期】2012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
卫生部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军队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等对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提高基层中14
f医药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和部队官兵中医药服务需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组织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为做好提升工程实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提升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医药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卫生资源,是中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其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多样、费用较为低廉,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深受广大城乡居民和部队官兵的欢迎。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卫生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深化医改),探索建立群众支付得起、政府承受得了、财政可持续的中西医相互补充的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深化医改启动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地区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加大基层中医药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目前,756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65的乡镇卫生院、516的社区卫生服务站、575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人民群众看中医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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