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8号【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已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120928【实施日期】2012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认真组织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1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基
14
f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9月28日
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组织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1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到2015年,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主体、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为龙头和支撑、社会资本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下同)服务网络基本建立,中医药服务设施设备基本齐全,人员配备较为合理,素质进一步提高,能力进一步提升,基本满足城乡居民对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使城乡居民看中医更方便、更有效、更便宜,通过中医预防保健不生病、少生病、延缓生病。(二)年度目标24
f1.到2013年底,8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6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2.到2014年底,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6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