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
研,进行办学可行性与必要性的论证。
2、拟定
年9月正式开学。
七、招生意向与规划
学校正式设立后第一年拟招收
人。以后每年逐级增加,计划在
200年学校容量与规模达到办学目标。
八、联合办学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第五十四条规定,股东(举办者)可以变
更,但需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市教科局核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
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其出资
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
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
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转让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经市教科局同意后,根据转让变更
情况再签订变更联合办学协议。各方按法律程序办理变更后的学校事
宜。联合办学合作期限暂定年,合作到期前一年,学校董事会应
将是否继续联合办学或终止办学的意见上报股东讨论后决定。若需终
止办学,对终止涉及的一切程序均按法律规定和学校章程执行。
f九、联合办学对合理回报的约定
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均同意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并遵守法律对合
理回报取得的有关规定,以每次会计年度进行的预决算为依据。
十、本协议经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签字生效,一式份,双方(三
方及三方以上)各执一份,一份上报市教科局审批,一份交法人登记
机关。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学校章程为准,同时根据学校发展过程需续
签补充协议的,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年月日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