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为符合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故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达到出院标准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部负担。
乙方应为病情复杂的住院参保人员及时组织专家会诊,需要转科或多科联合治疗的,医院医保部门及相关科室应积极协调,不得拖延、推诿,不得无故办理二次入院。
第十二条乙方应准确、及时提供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及结算清单,住院参保人员如有疑问应做出详细解释,不得推诿。
乙方为参保人员使用乙类和自费药品、支付部分费用和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或医疗服务设施时应向参保人员或其家属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并在有关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使用,否则甲方、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费用,由此造成的纠纷与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急危重症参保病人无自理能力不能签字、家属又不在场的情况下,乙方可自行决定使用抢救药品和采取措施,事后应及时通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履行手续,甲方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甲方予以追回:
一临床用药、检查和治疗与住院疾病诊断及病历记录内容不符;二超标准、超剂量用药,违规出院带药;三过度治疗、过度检查:四不能向甲方提供病历和必需资料:五挂床住院患者不在医院住,院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六分解住院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尚未达到出院标准时,医院为其多次办理出院、
f住院手续;七分解收费、自定收费、增加收费;八病历中没有收存检查、检验项目的报告单;九病历记录中的药品和治疗项目与处方或实际数据不符的;十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公共卫生负担的、和由第三人负担的
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除外;十一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吸毒、交通肇事、自杀自残精神病患者除外
致伤;十二以预防、保健、营养为主要治疗目的的就医费用;十三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十四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费用。第十四条乙方将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
支付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予以拒付或追回,扣除当月质量保证金,并暂停相关科室医疗保险定点服务一个月。
第十五条因冒名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拒付或追回违规费用,扣除当月质量保证金,暂停相关科室医疗保险定点服务。
第十六条乙方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