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部门版本号编号
RLA0QSJMDRL227
总则【目的】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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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完善现有的考评体系,明确公司的价值导向,不断增强公司的整体核心竞争力。
第二条建立部门的人员培养机制,提高部门整体管理水平,增进业务沟通,完善绩效管理、反馈。
第三条通过对试用期员工的考核沟通,帮助他们尽快了解公司,明确岗位需求,融入公司文化,并
为决定新员工的去留及转正提供依据。
【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处于试用期的新员工及其指导人。
【定义】
第五条试用期:指在劳动合同、实习协议及劳务合同等期限内所规定的一个阶段的试用时间。在此
期间用人单位进一步考察被录用的员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条件,能否适应公司要求及工作需要。同样,
劳动者也可进一步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求职预期,是否适合或胜任所承担的工作。试用期
一般为二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且每名新员工只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六条转正:指新员工试用期满,达到岗位要求,并按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转正材料后,成为公司
的正式员工。
【基本原则】
第七条实事求是原则: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观察、记录为基础,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强调以数据
和事实说话。
第八条区别对待原则:相对于正式员工的绩效改进考核而言,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评是综合考评,
需要对其任职状况、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做全面的评价。
第九条考、评结合原则: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核,以日常的面谈沟通与试用期结束的期终考核相结
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力求客观、公正、全面。
第十条效率优先原则:对于考核结果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明显不适应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责
任心和主动性的员工要及时按规定中止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章考核形式、周期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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