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商品房买卖合同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摘要: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房地产商处于垄断强势地位,房地产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普遍存在,严重损害购房者的利益。于是对该类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进行法律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重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监管制度进行阐述,以求完善房地产买卖市场。关键词:霸王条款、法律规制、合同监管制度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监管制度的必要性房地产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决定了我们不能放任其自由发展,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应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处于优势地方的房地产商的行为加以规制,即进行法律规制,从而实现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和合理化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所谓法律规制,简言之,即通过法律手段对格式合同制定者和提供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以避免霸王条款的涉入。[1]其中行政规制发挥日益显著的作用。其中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制度是行政规制的主要手段。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制度相对于其他制度而言具有事先预防性、主动性和经济性的优点。[2]工商行政部门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备案登记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和监督,防范于未然有效的防止霸王条款的涉入,从而达到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目的。目前各省行政机关归纳总结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霸
f王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并对外公布,让社会公众提高自身法律知识,增强自身维权意识和防范意识。但是此种方
法涉及面小,购房者在购房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如果真的发现有上述霸王条款的存在有时候为了解决住房问题的迫切
需要不得以只能签订。就算以后发现该霸王条款及其不公平严重损害自身利益,也只能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而通过起诉的司法方式具有事后性、被动性和低效率性,因此合同
监管机关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事前备案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监管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主要依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11月13日开始实施《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其性质属于行政部门规章,也就是目前我国对合同备案制度还没有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制定法律加以规定。在2008年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主要依据《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2008年,由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废止,《关于查处利用合同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