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案例(一)1996年6月,江某退休。见周围人炒股,自己也想试试,遂到某证券交易所开立了股票账户、资金账户。但初涉股市不熟悉交易规则,他便请曾为单位炒过股的杜某代为炒股。杜某想到可借机利用江某账户炒股,遂应了江某的要求。同年6月10日,经过江某的同意,江某赚了2900元,十分高兴,愈发信任杜某。6月21日,杜某为自己购入“新星实业”股1500股。杜的朋友陈某得知杜在炒股后,称愿与杜集资炒股,杜同意了陈的要求,陈购入“苏南”股2000股。6月30日,“飞达电器”进行送0.5股配3股的送配方案,杜为江办理了送配股,江的股票涨至9000股。股民陈某见杜某颇有经验,便找到杜某想和杜某合资炒股。杜某同意了陈某的要求。陈某于是投资2000元与杜某共同购买了1000股“苏南”股票。进入7月份,“飞达电器”与“新星实业”持续下跌,江某嘱咐杜某近期不要抛出,并将股东账户与资金卡交给杜某,让杜某代为保管。杜某又将股东账户、资金卡交给陈某。同年7月25日,“飞达电器、由每股4.1元回升至每股6.4元,陈某见状,以自己的名义将江某账户上的9000股股票分三次抛出,而某证券交易所对此未加审核即为其办理了交易手续,使得9000股股票分别在6.4元、6.6元、7.1元的价位上成交了2000股、3000股、4000股。陈某通过证券交易所营业部将上述交易所述资金转入了自己的资金账户。江某得知股票价格回升后遂告诉杜某,杜某让江某耐心等待股票的价格的更高回升。果然,7月30日,“飞达电器”涨至8.3元每股,杜某遂向陈某要回股东账户和资金卡,同江某一齐到某证券交易所查询,江某才得知杜某、陈某利用自己账户从事股票买卖及陈盗卖股票事实,遂要求杜、陈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杜称,将股东账户及资金卡交给陈某是转委托行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江某自负。陈某认为,自己是与江、杜共同出资进行股票买卖,大家应共担收益、共负损失。陈、杜拒绝赔偿,无奈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杜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法院将某证券交易所追加为共同被告。★(二)1999年7月2日,毕某从某大学金融系毕业,被分配到A证券公司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磨炼,他已熟悉了证券业务1999年7月30日,毕某与同学巩某别后相聚。巩某问毕某为什么不利用自己掌握内部信息的机会炒股,毕某说有规定,证券公司内部人员不得炒股。巩某于是建议毕某以巩某名义购买股票,等赚钱后只要分给巩某一点报酬就行。毕某同意,两人当日便签订了协议,协议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