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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宣传工作,让全社会知晓其主要内容,为实施该法奠定基础,自治区环保厅对其进行了解读,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综合篇、政府篇、企业篇、公众篇),现与读者共享。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律着重解决了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明确了公民的环保义务,加强了农村污染防治工作,加大了对企业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规定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回应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切,为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治渠道。新《环保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明确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要求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生态文明顺应了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需要,经济发展离不开资源环境等生产要素的有力保障,只有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才能有效地维护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及生态系统的平衡,使经济建设在良性循环下,源源不断地获得资源环境的有效供给,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新《环保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中明确了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并在具体制度中体现这一内容。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基本国策是影响国家发展的全局性、长期性和决定性的基本准则。目前有四部法律分别将计划生育、男女平等、节约资源、保护耕地等明确为基本国策。本次环境保护法修改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第一次正式文件提出保护环境国策是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在此之前的1983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李鹏在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讲话中提出了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此次将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写入环境保护法,是根据十八大报告精神和我国面临严峻环境形势,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并以此影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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