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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在发展中考虑环境因素,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f经济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首先,离开经济发展讲环境保护,无异于缘木求鱼。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经济仍是第一要务,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提供强大的物质基础,才能实现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安康,因此解决环境问题,不能离开经济发展。其次离开环境保护谈经济发展,无异于竭泽而渔。环境问题产生于经济活动索取资源的速度超过了资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速度,产生于向环境排放废物的数量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只重经济发展,不讲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就难以持续。中央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反映了我们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新认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我们要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把推动经济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更多地依靠节约和循环经济推动,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从“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到“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反映了发展理念的变化。
首次明确“保护优先”
长期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由于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这条底线并没有被很好地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底线面临被突破境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时从立法角度对生态保护红线予以明确,从法律制度上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建立了最后一道“保护门”,生态保护“高压线”也真正有了威慑力,将有力保障生态环境健康发展。新《环保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保护优先”的原则。环境保护由上世纪70年代的末端治理,到80年代的防治结合,到90年代的过程控制,再到现在的保护优先,这是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是环保理念上的一次突破。
为确保“保护优先”原则落到实处,法律作了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和创新,如第14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再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这都体现了保护优先的原则。
呵护公众健康
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说到底也是为了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享有适合安全健康生活的环境权、不受环境公害侵犯权。新《环保法》首次将“保障公众健康”写入第1条立法宗旨中,这是立法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此外第39条规定,国家建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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