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规范以维护自己的生存权是,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危及社会安全。第三:在刑事司法程序上,被害人虽然有义务配合警察或者检察官侦查犯罪,但是被害人的基本需要如果得不到最起码的满足,其履行作证等法定的义务也必然会受到影响。为避免上述消极后果的扩大,国家对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就应运而生了。而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建立起该制度。在我国现状下,增设这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能很好的解决在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时,被害人因犯罪遭受损失无法得到弥补,空有一张“法律白条”这一困境。由于被告人经济状况一般不理想,被害人实际上几乎不能从犯罪人处得到损害赔偿,同时,国家刑事诉讼矫治机构发给受刑人的作业金又微乎其微,影响犯罪人赔偿被害人的能力。此外,国家虽然有剥夺被告人因为犯罪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权利,但却无权因此影响被害人的利益。换言之,国家如果获得罚金收入就是不符合道义的。一次,国家应该以其所获得的罚金作为补偿被害人的基金。总之,只有寄希望与国家的补偿制度,被害人受犯罪侵害的利益才能得到应有的恢复,被扭曲的正义才能得到矫正。另外,现阶段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过窄,仅局限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使被害人收到的损失得不到充分的
f补偿。因此将精神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十分必要。而目前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失,无论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3、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我们通常关注的都是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的种种问题,关于被害人的法律援助了解甚少。首先,由于作为基本法之一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就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予以明确,这就使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问题存在先天的不足。人们通常也忽视了刑事被害人对法律援助的迫切需要。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要将对于被害人的法律援助纳入法律援助制度的总体框架中考虑。由于被害人法律援助具有特殊性,不仅需要法院、律师的帮助,还需要侦查机关的帮助。随着时间的推移,学界关于刑事被害人的研究越来越深入,也会越来越完善。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也在不断完善。参考文献:1杨正万著:《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4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