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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干瘦判决是否公正。对审判权的监督不仅不会削弱审判权的权威性,而且会增强审判权的内在说服力。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制约法官的恣意是一种合理的选择。持否定态度者多从被害人上诉权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冲突角度论述。这就涉及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解和应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设立主要在于保障两审终审制的实现。受审判权被动性的限制,二审程序的启动有赖于一审程序中的控辩双方,检察机关的抗辩理由限制,实际行使不多。被害人没有上诉权,如果被告人有加刑顾虑,那二审程序的启动将是极为困难的。这就表明,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无损与上诉不加刑原则。当然应
f该承认,被害人的上诉权会使被告人难以享受不加刑的好处,不过这不应该成为被害人享有上诉权的障碍。这是二审程序属于普通程序的性质使然。普通程序的使命就在于从整体上保障审判的公正,因此,不能为了被告人在普通程序中享有额外的保障而剥夺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关于被害人的申诉权。从已有的研究看,鲜见对被害人的申诉权直接提出异议的。一般都是从一事不再理原则出发,从宏观方面涉及到申诉制度的完善问题。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控方在诉讼全过程中总体上占优势地位,人们对国家追诉权对被告人利益的威胁的过分关注,从国外多数国家的情况看,在申诉权问题上,公正的天平已经向被告人倾斜。如不能保障被害人的申诉权,怎能让法院判决赢得人们的信任和尊重。2、被害人的补偿权利问题。所谓被害人补偿权,指受犯罪侵害的人,包括直接被害人及一定范围的间接被害人如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请求国家补偿其全部或者一部、财产或者非财产上的损失的权利。在原始社会,对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处理。但是,自从国家产生后,对现代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就逐渐出现了刑事和民事责任之分。行为人对其行为所负的责任叫刑事责任;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责任叫民事责任。对于这种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中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解决。但是,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其经济需要的紧迫性和
f诉讼的缓慢性之间的尖锐矛盾,使得他难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被害人即使可以稍等时日,但有时因犯罪人逃匿、犯罪人家境贫困、犯罪事实举证不易等因素,他也无法通过诉讼获得应有的赔偿。这些情况的存在带来了下列消极后果:第一,被害人因经济陷入困境,其生存受到威胁;第二,被害人违越社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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