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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机制研究
摘要长期以来人们更多的关注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保护被害人的研究一直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随着诉讼学的发展刑事被害人学迅速兴起在我国虽然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增加了被害人的较多诉讼权利但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仍不完善本文旨从现状及问题去分析解决方案
关键词:关键词:刑事被害人
权利现状
权利保障
对策
一、我国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现状我国在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赋予了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一系列诉讼权利。这是顺应国家潮流所表现出的重大发展。具体表现在第82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新刑诉法对被害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权利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控告权。对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列出专款加以规定;2、对不立案决定提出异议权;3、侦查起诉过程中对证据或者案件处理发表建议权;4、对比起诉决定的申诉权;5、直接起诉权;6、参加法庭审理权;7、申请提出诉讼权;8、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权。被害人对于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案件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机关申诉的权利;9、委托诉讼代理人权。这是新诉讼法增加的以明确规定被害人该权利的法律依据;10、申请回避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回避。这一条是被害人当事人地位被立法承认后增加的诉讼权利,其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有着重要的作用。
f虽然上诉提到的规定在相当大程度上调整了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平衡,但是由于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在司法时间当中却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有的案件中被害人是当做证人来参与诉讼的,更有甚者,有的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的进程毫不知情。还有例如本来是为了解决被害人“告状无门”问题而建立的“公诉转自诉”制度,由于被害人无强制取证手段、无相应侦查技术而在实践中名存实亡。另外还有被害人不服裁判的救济权、被害人补偿权利等将重点论述。二、主要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1、被害人不服裁判的救济权问题。被害人的救济权分为上诉权和申诉权。关于被害人是否应享有上诉权,持两派观点。我认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大多从实体方面的实践意义角度所主张,值得支持。还有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不仅有监督的积极动因,而且作为犯罪事件的亲身经历和利益受判决影响着,最有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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