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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材园设备事故管理规定
f目录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设备事故定义与分类1第三章设备事故报告程序及责任分析2第四章罚则3第五章附则4
f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设备管理,保障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一各类生产设备二各类运输车辆三各类泵送设备
第二章设备事故定义与分类
第三条生产设备事故定义一、生产设备一生产设备因非正常原因造成停产,并且停机时间和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标准。二由于设备的零部件已损坏或失效,但有关人员未能提前发现,造成故障进一步扩大或被迫停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标准。三由于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设备零部件损坏,经济损失或停机时间超过规定标准。二、生产车辆(一)运输车辆因非正常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标准。(二)工程车辆在施工现场或作业区,或在往返作业区的途中轧死、轧伤本单位参加劳动的人员。三运输车辆在道路行使中因各种原因造成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或轧死、轧伤行人,或车辆翻车等事故。
第四条设备事故分类一、生产设备一普通事故:未造成连续三班生产设备损坏;影响生产线主机停机不足4小时;因设备损坏直接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事故称之为普通事故。二一般事故:造成连续三班生产的设备损坏;导致生产线主机停机4小时(含)12小时;因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含)30000元;动力设备(变配电)发生事故,造成公司停电40分钟(含)或某一车间全线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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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0分钟(含)以下。三重大事故:造成连续三班生产的设备损坏,导致生产线主机停机12小
时(含)72小时;因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含)10万元;主机设备停机未到12小时,经济损失未超过3万元,但对整个生产系统造成严重隐患或直接影响主机设备使用寿命;动力设备(变配电)发生事故,造成公司停电40分钟以上或某一生产线主机停电8小时(含)以上;锅炉、空气压缩等压力容器发生爆炸;收尘等设备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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