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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为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季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种规定,按照要求履行本次季报的披露义务。二、凡在2012年3月31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上市公司无法在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在指定报纸和本所网站上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三、本次季报的正文刊登在指定报纸上,全文同时刊登于本所网站wwwssecomc
上。四、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本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9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本所约定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公司需要变更本次季报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确定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变更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五、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六、2011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具体说明2012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
f况。本次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应当在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进行披露。七、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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