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r
19890826颁布时间r
19890826实施时间r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正)r
(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4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89年8月26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r
第一章 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r
第二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r
第三章 选区划分r
第四章 选民登记r
第五章 选民资格审查r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r
第七章 代表的选举和代表资格审查r
第八章 政权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r
第九章 代表的补选和罢免r
第十章 附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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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细则。r
第一章 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r
第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县级选举委员会主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级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时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选区设选举小组,负责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r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城市街道办事处和较大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选举领导小组,作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主持本区域内和本单位、本系统的选举工作。r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r
第二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商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提出名单,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区选举小组的组成人员由本选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