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1989年8月26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改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1998年9月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一章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
第一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选区设选举小组,负责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单独换届时,乡级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和较大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选举领导小组、,作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主持本区域或本单位、本系统的选举工作。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单独换届时,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并可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二条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党、政、团体协商推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区选举小组的组成人员由本选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协商推选,报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批准。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组成。选区选举小组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代表人物组成。县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至四人,委员若干人乡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委员若干人。选举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成员若干人。选举办事机构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f第三条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主要负责干部担任民族乡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主要负责干部担任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