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信贷关系、结算关系、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保险关系、信托关系、融资租赁关系等,这些经济关系都是商事合同关系;金融组织关系是指金融机构在设立、成立、变更和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金融调控关系是指中央银行通过发行和回笼货币而同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货币发行关系、现金与转账结算等货币流通管理和调控关系,
f金融监管关系是中央银行、政法专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业自律组织在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其中,金融行为关系和金融组织关系属于商事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属于商事规范的对象;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关系是由政府指导、控制和监督的经济关系,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属于经济法的规范对象。在金融关系中,最核心的关系是金融调控关系,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和回笼货币的目的是金融调控,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没有中央银行,就不可能有货币,也不可能有金融货币关系。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贯穿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始终,起约束和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任何具体的法律规范都不能与之相冲突,否则无效。金融法是商法规范和金融规范组成的法规体系,因此,对金融法起约束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分为两类:一类是民商法基本规则,如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共利益原则等;另一类是经济法性质的基本规则。体系在金融法中的经济法性质的基本原则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第一,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金融法之所以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原因:存款人和投资者是资金的供给者,是金融市场的债权人,而金融机构和证券发行人是债务人,没有他们,金融市场就无法形成,银行就没有资金从事放贷行为,证券发行人就无从募集资本扩大再生产,存款人和投资者的金融权利是金融市场中各类主体中最基本的权利,应当优先保护,另外存款人和投资者不仅是金融市场信心的支撑者还是金融市场中的弱者,需要优先保护。第二,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原则。货币币值稳定是货币持有人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财产价值的根本保证。货币是衡量财产价值的尺度,货币的发行量应当与商品的价值增量一致。因此,发行货币应当根据经济增长的实际需要。第三,防控金融风险的原则。金融权利属于虚拟资本的权利,虚拟资本相对于实物资本而言更难以把握,因此金融权利的不确定性程度更大、风险更大。金融权利具有很强的关联性,风险往往具有社会连带性,形成系统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