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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会议第二十三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召开会议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会议由党组织的纪检负责人(纪检委员)或其指定的人员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需要纪检监察全体成员参加:
f(一)传达中央、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研究讨论上级纪检监察工作安排和其他重大问题;(三)研究讨论企业纪检监察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四)研究讨论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党员领导人员、党员、管理人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检举、控告的情况;(五)研究讨论企业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党员领导人员、党员、管理人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及其他涉及党风的问题;(六)审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并报党组织任免;(七)研究决定对管理权限范围内企业党员领导人员进行警示诫勉谈话和函询。第二十六条会议需决定的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的事项需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会议由专人做好记录,研究的重大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章纪律要求第二十七条纪检监察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要经企业主要领导授权;(三)严格遵守经济纪律,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
f务的馈赠与宴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外泄单位未公开的经济类信息;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正确行使职权,依法依规办事,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勤奋工作,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服从指挥,坚持原则;
(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该知道的事不打听,只能自己知道的事不外传,群众举报的问题和未公开未结论的信访案件不议论、不传播;
(六)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对人事任免情况,不私下议论或擅自透露组织未公开的事项;
(七)严格遵守信访办案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公正执纪执法,依法办案,依规办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八)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努力加强自身作风建设,清正廉洁,勤奋工作,不得到基层单位报销各种因私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七章附则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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