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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协助企业党政班子搞好对管理人员的考核、选拔与任用,建立和管理人员廉洁档案。第十四条根据效能监察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并指导
f本企业投资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第十五条做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第十六条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作对象的履职情况和
履职后的效果情况进行效能监察或专项检查。第十七条会同有关部门,畅通职工诉求通道,积极做好
企业的信访维稳工作。第十八条完成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企业党政交办的专项
工作任务。
第四章工作职权第十九条纪检监察部门主要工作职权是: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参与权、处分权。第二十条监督权、检查权:(一)有权通过工作调研、个别谈话、调阅资料和召开会议等形式对工作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二)在监督检查中有权责令工作对象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企业、员工利益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调查权、建议权:(一)有权对工作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按审批程序立案调查;(二)有权向被调查或立案的单位和个人调阅、复印、索取有关文件、资料以及证据、证物;(三)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暂扣、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四)有权在案件调查中,对知情不举,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拒绝提供证据和阻挠、破坏调查的单位及个人,
f追究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有权对不执行或未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和企业规章制度与决定决议的工作对象,发出纪检监察文书,促其限期整改;
(六)有权根据对工作对象的有关检查或调查结果,向企业主要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任免建议;
(七)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业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有权向企业主要领导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八)对立案调查的工作对象,根据违纪违规情节,有权建议停止其公务活动或者职务。
第二十二条参与权、处分权:(一)纪检监察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本企业及其投资企业党政班子的有关会议;(二)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参与对工作对象的考核、评议和民主测评;(三)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的工作对象,纪检监察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同意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下达处分(或处理)决定。
第五章纪检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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