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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4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5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第九条认定困难等级。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个等级。一特别困难学生。主要指特殊群体学生,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导致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特别困难的学生。二困难学生。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比较困难的学生。三一般困难学生。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由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学校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一条提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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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以下简称《申请承诺表》,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二条提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填写《申请承诺表》,提出认定申请,并签字作出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时,学生或监护人可同时提供有助于认定工作的有关材料。第十三条初步认定。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应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承诺表》和相关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因素开展评议和认定工作,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及其困难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除参考相关材料外,还可采取部门信息比对、学生家访或电话咨询、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提高认定的精准度。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第十四条结果公示。初步认定工作结束后,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及其困难等级。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第十五条认定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及时予以认定,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有异议的,学生或监护人可提出申诉,应及时启动复评工作,再根据复评结果对认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复评结果与申诉人意愿不一致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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