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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我校初中部、高中部所有在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由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的过程。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和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平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负责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建立并管理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第七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学校成立由校领导、资助工作负责人、年级组长、班主任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在认定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邀请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参加。认定工作组成员和年级专业评议小组人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一特殊群体。主要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等,学校应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对非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要从客观实际出发,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统一标准和尺度,公平、公正开展认定工作。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2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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