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200841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编制成果质量,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按《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城市规划编制业务,并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天津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资质等级与标准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具有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
f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三)达到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第九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