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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观念根深蒂固。由于一些国家对中国和中国企业的误解和偏见,对我国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的选取上又别有用心。这种歧视待遇使得中国商品更容易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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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为倾销。理论上应找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但美国、日本、丹麦、智利、新加坡等发达国家都曾被选作中国的替代国。如此,很难使我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如2000年欧盟在对中国彩电倾销案的诉讼中,就把新加坡做为中国的替代国。很明显新加坡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不论是其经济发展水平,还是生产和销售的成本结构都与中国产品有巨大差异。据此把新加坡的正常价格与中国的出口价格相比较,必然会扭曲事实,使诉讼结果对我国企业非常不利。
(二)内因方面
1出口结构失衡。我国的出口多为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及机电、电子等低附加值的商品。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对某一地区出口量大且急剧增加势必对当地市场产生冲击,而成为反倾销的对象。如我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量增长,难免欧盟对其实施反倾销。。
2国际营销谋略不足,过分实施价格战。我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因而制定的国际营销战略往往失误。如我国出口企业价格竞争过度竞争手段单一长期以实行“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通过销售量的扩大来获利难免给进口国留下了“低价倾销”的借口。再者我国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和集中地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3法律应诉不力,引起各国积极对华反倾销。反倾销诉讼费用高昂,手续复杂过程漫长,被诉讼企业常寄希望于其他同被诉企业积极应诉,然后自己坐享其成,造成大家都不愿或难以应诉的不良局面。如此,便并诱发对华企业更多的反倾销起诉,形成恶性循环反应。如1994年,美国裁定“中国大蒜倾销案”之后,起诉方律师看到中国企业不愿应诉,鼓动美国蜂蜜行业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同时,这家律师事务所又说服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对中国自行车提出起诉,接下来是蘑菇罐头,再接下来是靛兰染料。
三、我国企业面对反倾销应采取哪些措施和对策
(一)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走出低价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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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中国企业应大幅度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后期服务建立企业自己的品牌。不要仅以价格竞争为主要竞争手段,应以质量取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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