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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保密工作,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集团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秘密的定义和保密义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是关系集团公司权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集团公司内部事项。集团公司每一位职工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义务,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需立即采取措施避免和减轻损害,并尽快报集团公司领导、上级主管部门。第二条保密工作的重点部位管理(一)集团公司确定保密工作的重点部位是机要室、综合档案室、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二)集团公司建立、健全保密责任制度,确定专职保密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并定期对专职保密人员和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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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集团公司为保密重点部位配备相应的防范措施和设备,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保证重点部位保密安全。
集团公司领导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室、党委办公主任室、党委办公室资料室、财务部资料室、法务审计部资料室、人力资源部资料室、纪检监察部资料室、计算机机房参照集团公司对保密重点部位的要求进行保密管理。
第三条涉密人员的管理(一)集团公司专职保密员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保密员必须是集团公司正式聘用职工、中国共产党员,接受过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职责和工作程序的教育,并持有保密工作岗位资格证书。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其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经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核、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同意、报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备案后,专职保密员上岗任职。对经常接触国家密级载体的保密员、其他有可能接触国家密级载体、公司秘密资料的工作人员,由部门提出聘用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查、提交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上岗任职。(二)专职保密员、经常接触国家密级载体的涉密人员、其他有可能接触国家密级载体、公司秘密资料的工作人员应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并与公司签订保密承诺书。在保密承诺书中,必须明确规定在工作期间,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公司秘密;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必须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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