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信息披露课件
一、持续信息披露概述一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有哪些?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相关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强制披露),季度报告(鼓励但不强制披露);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例如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对外投资公告等。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哪些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三企业、大股东与董、监、高的职责分别有哪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充分行使合法权利;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并披露,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挂牌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及
f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挂牌公司资金、资产,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并应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主要职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