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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和技能都是带有相当功能性的制作,而功能性是被划归为思想领域东西,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表达。
第三个问题,2017年,根据《全职高手》中描写的虚拟游戏《荣耀》,开发出了现实版的游戏《荣耀》。这种游戏开发需要征得小说作者蝴蝶蓝的同意吗,是对文字作品表达的使用还是对文字作品所描述的思想的使用?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这款游戏开发不同于使用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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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反映的思想,这种开发如果忠实于文字作品的描述,就构成了文字作品的视听形式的再现,类似于将小说以电影的形式展现,如果没有忠于原文字作品的描述,做出了完全不同的游戏,只是借用了《荣耀》游戏之名,基于《全职高手》作品的影响力和原创文学价值榜的排名4,会在游戏玩家中引起来源的混淆,则构成了对知名商品的来源混淆,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
第四个问题,开发《荣耀》游戏,还原书中描述的职业设定和技能,会造成与现实游戏《地下城和勇士》游戏的角色设定的高度类似,侵犯《龙》游戏的著作权吗?游戏领域的角色设定一般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常规角色的设定,即很多游戏中都会出现的职业,其技能和名称具有相似性,这种角色的个别使用只要形象设计不雷同,不会构成侵权,是属于使用公有领域的素材。二是有独创性的角色设定,类似于文学作品中构思的虚构人物。著作权法对此问题已有定论,单纯对人物名称的使用,不使用关于此虚构人物的一系列表达,不构成侵权,属于对思想观念的使用。同理,单纯使用职业名称不侵权,职业名称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人人可以使用。如果角色职业名称,角色技能都雷同呢?角色拥有的技能、装备等受到功能性的局限,没有充分的创作空间,更多的是对已经存在的技能的选择编排,受到功能性的限制,其独创性受到很大的影响,故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三、整体性使用某一游戏中所有或大部分角色的职业、技能等综合属性的设定,这种情况下,即使角色形象设计不雷同,这种使用也毫无疑问等同于使用了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品的表达,这种角色技能构成安排本身属于包含了思想感情的表达,属于侵权行为。
第五个问题,对于深受读者喜爱的作品角色,现在出现了一种新的利用形式,读者自发或者作者发起的创作“同人小说”。同人小说(FANFICTION),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元素进行二次创作的小说。同人小说一般都来源于动漫作品、影视作品、歌手乐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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