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45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45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457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58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459执业责任保险失效;4510有重大债务纠纷;4511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f4512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46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在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时,如发现自己有本指引41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竞争。47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发现自己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情况。48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发现自己有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辞职申请并说明情况。49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的,作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债权人会议申请的说明,并陈述其原因和理由。410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依据本指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接受指定、回避、辞职的申请报告后,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以及人民法院因债权人会议申请决定更换管理人的,作为原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停止履行管理人职责,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向新任管理人移交自己已接管的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并及时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此外,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作为原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随时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关于其已履行的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411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在人民法院未决定更换管理人之前,应当继续依法履行管理人职务。第5条管理人团队的人员组成、分工和调整51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可以指派一个管理人团队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团队成员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根据破产案件实际需要及管理人职责履行情况确定和调整,并报人民法院备案。人民法院另有要求的除外。52管理人团队可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外代表管理人,对内领导团队成员,并负责管理人团队内部工作计划的制订。53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