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济上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从而在立法上防止财政赤字货币化2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银行依法代理国库,排除了财政部利用国库收支来控制人民银行的可能性3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立法上避免财政通过控制央行经费从而干预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可能。这些规定与过去我国“大财政小银行”、人民银行作为财政的出纳与保管有着显著的不同。二、中国人民银行相对独立性的缺失的表现
f1、职能独立性欠缺。人民银行职能独立性的欠缺,表现在它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方面还缺乏应有的自主权,在抵御不合理的融资要求方面还缺少法律保障。2、组织独立性欠缺。组织独立性的欠缺,表现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低、内外机构设置缺乏应有的科学性和组织保障性。从人民银行外部分支机构的设置来看,虽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中央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并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从而在法律上解除了人民银行对地方政府的依赖,但在具体落实上却还缺少切实的行动。时至今日,《人行法》已颁布实施多年,而这方面的改革却因种种原因未见有何动作。3、人事独立性欠缺。人事独立性的欠缺表现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官员的任职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金融机关人事渗透过多,使中国人民银行在人事上产生两方面的弊病:高度的行政依附性和欠缺广泛的代表性。4、经济独立性欠缺。经济独立性的欠缺主要表现在人民银行对其资金运用缺少可供操作的具体法律保障。虽然从一般意义上讲,人民银行建立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人行法》第六章),不对政府财政透支或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第二十九条),但在微观运作上,该法却没有规定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这样,人民银行经济独立性的落实,便取决于中央政府和中央财政的自制。而从以往的历史经验看,缺乏有效的约束就不会有高度的自制。三、增强我国人民银行相对独立性的建议首先,从组织上而言。一方面改变隶属关系,适当调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的关系。具体而言,中央银行业务复杂精细,技术特殊专业,国务院显然不胜任、也不宜过多地干预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业务操作。发展和稳定是我国经济工作的两大主题,改革以来的现实是发展往往压倒稳定,经济过热和失控屡次出现,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成为宏观经济的制动系统,成为经济决策中坚定的稳定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