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含村中经营性小店)在规定拆迁期限的第一个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附表一及附表三相对应标准计算后的50给予补偿,四层以上(含四层)按40给予补偿(顶层面积少于底层面积13的,不计入层数,下同)。2、《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经乡镇政府初审同意,报送县级以上政府审批但尚未批准的被拆迁房屋,建筑层数在三层以下(含三层)按附表一及附表三相对应标准计算后的70予以补偿;四层以上(含四层)的按60予以补偿。3、所有违法、违章建筑均应在规定拆迁期限的第一个月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否则不予任何补偿,并予强制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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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除。4、被采取强制拆除措施、政府相关部门发出停建通知、2009年7月1日航拍摄像公告后以及《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继续抢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5、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均不予产权调换,一律按货币补偿。虽没有本方案规定的合法手续,但该拆迁户户籍在西华村且在该村无自有房屋居住的情况下,可按最接近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选购一套安置房,差价互补。6、违法、违章建筑的住宅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以及有关奖励、优惠措施。7、违章建筑用地按南安市该地类土地征收标准给予补偿。8、手续不完整或没有手续的被拆迁房屋的认定,如当事人发生争议时,以地形图、遥感图和相关文件等为依据。(二)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1、《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没有本方案规定的合法手续的企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用房在规定拆迁期限的第一个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附表二相对应标准计算后的60给予补偿;第二个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50给予补偿。2、违章建筑用地按南安市该地类土地征收标准补偿,同时给予每亩12万元的土地平整补偿费。3、拆迁时已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且有南安市辖区内连续6个月的完税证明的,可参照合法手续建筑发给停产、停业补偿费及搬迁补助费,否则不享受停产、停业补偿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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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搬迁补助费。二十一、凡超过期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或被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均不适用上述的优惠、奖励措施。二十二、结算办法㈠住宅(含村中经营性小店)⒈选择货币补偿的,所有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验收后的三天内一次性付清。⒉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只发给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其他补偿款留待调换的安置房结算时抵扣安置房款。结算时如有剩余的,当即付清给补拆迁人。如被拆迁人的补偿款不足以抵扣安置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