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
总
则
为促进银行本票业务发展,规范依托小额支付系统
处理银行本票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是指代理付款行与出票银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实现银行本票信息的实时比对和资金清算的业务。第三条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信息实时比对的处理分为银行本票信息传输和银行本票业务回执的处理。银行本票信息传输是指代理付款行将银行本票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给出票银行的行为。银行本票业务回执是指出票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将相关信息返还给代理付款行,对银行本票提示付款信息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行为。银行本票信息传输和银行本票业务回执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第四条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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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f现金银行本票仅限系统内银行兑付。第六条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可以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出票和代理兑付业务。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可以代理方式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的出票业务,但不能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的代理兑付业务。第七条第八条栏右端。第九条第十条出票银行收到代理付款行发来的银行本票信息,应代理付款行解付银行本票后,银行本票凭证留存在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可申请挂失止付。失票在10秒内及时应答。代理付款行。第十一条人办理挂失止付时需到出票银行办理。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当加编密押,并将密银行本票的大、小写金额必须同时记载。小写金额押记载在“出纳复核经办”栏内。密押不得更改。可使用压数机压印、计算机打印或手工记载在“人民币(大写)”
第二章第十二条
基本规定
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出票银行签发银
行本票时,如银行本票专用章未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应将银行机构代码记载在票据号码下方。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出票银行,应选择一家以直联方式参加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作为代理清算行,并与代理清算行签订书面代理清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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