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各地新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经过我部组织的GMP验收合格后,才能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第五条规定“现有的生产企业必须按GMP要求,制定规划,并逐步进行技术改造。凡在2005年12月31日前末取得《GMP合格证》的兽药生产企业,将被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得再进行兽药生产”。1998年根据农业部第28号令修改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条作出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现有兽药生产企业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逐步实施”。近几年,兽药GMF的实施受到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兽药生产企业的重视,许多企业制定了实施兽药GMP的规划、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人员的培训,加快了对生产厂房、生产设备的改造步伐。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30多家兽药生产企业通过了农业部GMP检查验收。为了加快兽药GMP实施进程,2001年农业部成立了“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并组织《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修订工作,2002年3月颁布了新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11号令。
三、《兽药GMP》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现行《兽药GMP》分为正文和附录两面部分,其中正文共十四章,附录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其主要内容为:第一章总则说明制定《兽药GMP》的法规依据是《兽药管理条例》,同时明确《兽药GMP》是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第二章机构与人员规定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机构,并规定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及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的素质,上岗资格及培训要求。第三章厂房与设施规定企业生产环境、厂区布局、一般生产区、洁净厂房、仓储、质量检验及生产设施的要求。第四章设备规定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并规定设备管理和计量检定等方面的要求。
f第五章物料对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包装的质量与使用,以及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与成品的储存等方面的要求,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六章卫生规定企业的厂区、厂房、人员的卫生要求。第七章验证规定厂房、设施、设备以及生产工艺等需经验证方可投入生产。第八章文件规定企业应有的各类文件及其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刷及管理的要求。第九章生产管理规定了生产文件的制订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和要求。第十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