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
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
5
f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二条计算。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公司的营业期限XXX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二)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四)(五)(六)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附
则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14年1月3日
6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