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
因不能发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发行执行董事的职权。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即XXX,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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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二)(三)(四)(五)(六)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案;(七)(八)(九)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即XXX。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二)(三)(四)(五)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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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六)(七)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即XXX。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二)检查公司财务;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经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