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利润分配表。第二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补充:第九章解散与清算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六)宣告破产。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
f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一式5份,各股东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字、盖章: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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