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三)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对象:会计行为监督范围: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5、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四)、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要求1、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3、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有义务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三、社会监督(一)概念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2、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主体: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联系:1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控制的一部分2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3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费用区别:1审计的独立性不同2审计方式不同3审计对象不同4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三)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审计业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①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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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第五节会计机构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