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组织,采用限套型、定地价、竟房价的方式实施项目法人招标。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住宅总面积的一定数量向市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由市政府以成本价收购。第十三条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事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单位发展计划和房改政策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有土地组织建房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第十四条凡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第十五条禁止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其用地。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前,实施单位应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照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应当符合建设规范,功能齐全,环境良好。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户均80平方米。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建费用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标准备案。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应当严格执行房改政策标准。第五章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预(销)售时应当将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格公示牌悬挂在销售场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企事业单位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按照《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交易和售后管理第二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包括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二)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三)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中低收入线标准;(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用经济适用住房对其安置。其购买的面积及产权界定按照拆迁安置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