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市政发(2006)93号颁布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60928新颁布日期:20060928实施日期:200610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街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决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模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第九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征用,优先供应。政府土地储备不足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立项,根据年度建设规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县、区房改办审查批准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