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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
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需支付给司法鉴定人异地鉴定差旅费的,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人说明,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而发生必需、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自治区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二条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及代委托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下列重大疑难鉴定收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上浮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50:
一再审案件中涉及司法鉴定的;二鉴定现场复杂,死伤人数在3人以上的;三会计期间在3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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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对同一个问题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鉴定结论,应当重新进行鉴定的。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方提交中文鉴定文书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如委托人需要增加份数的,根据成本情况每份另加收不超过40元的工本费用。
第十八条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委托人因司法鉴定机构的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退还预收的全部费用;非因司法鉴定机构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的服务费应扣除已经实际发生的鉴定费用后退还委托人。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前持本文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同时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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