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司法鉴定收费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简称三大类鉴定收费和其他鉴定收费。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负责制定全区司法鉴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收费项目以及最高收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内,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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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司法鉴定中涉及财产案件的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1收取;
(八)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08收取。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无委托协议不得收费。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不得单方面变更《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由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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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签字确认。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
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