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活动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保险人一般是以投保人取得该财产时的价值多以发票上标明的价值为准作为保险金额的并以此作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但是当该财产经过多年的使用后财产的实际价值会发生改变当投保人以这样的财产参加保险时该财产的保险价值是不易确定的如果保险人仍然愿意以该财产取得时的价值即原发票上的价值作为保险金额这就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保险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2保险标的价值的可变性。在财产保险中要求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但是这一规定只能理解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保险合同签订后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险标的的价值也会发生改变。例如在2000年4月份29英
f寸的国产彩电的市场价格是4600元34英寸的彩电是9000元而2001年5月份却只有1990元和4000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这样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可以通过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毁坏等方法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在保险欺诈中有相当多的保险欺诈是这样发生的。
3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衡量的人为性。保险事故发生后需要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估计和测定。但是要客观、公正、准确地确定财产的实际损失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尤其是在造成财产部分损失的情况下。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被保险车辆的部分毁损对毁损的零件是修理还是更换如何避免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事故之机对没有发生损坏的旧零件换成新的发生火灾后究竟有多少被保险的财产被烧毁在这些情节上都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4保险标的的可移动性。在财产保险中许多保险标的都是可移动的或可转移的保险标的的这一特点使得保险人很难对保险标的进行有效监控很难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尽了安全防范义务。在许多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可能故意毁损旧的、无价值的财产然后再以新的、有价值的财产受到损失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在盗窃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能故意将保险标的隐藏起来然后向保险人谎称保险标的被盗从而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相反在不动产的保险中保险欺诈现象较少发生。因此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可移动性是导致保险欺诈发生的原因之一。
5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险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主要涉及两方当事人即以保险人为一方以投保人、被保险人为相对方。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保险人总是希望以较少的保险金支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