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诚信原则与人们奉信的诚实、信用行为准则是一致的。保险欺诈的不当得利示范作用使人们的善恶标准发生变异从而污化社会风气。也许正因为如此美国联邦政府1994年将保险欺诈列为除毒品之外第二大社会公害。1996年10月我国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假冒伪劣、欺诈活动成为社会公害”并把“反对假冒伪劣、欺诈行为”作为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战略任务来抓。二是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削弱了保险职能作用。保险欺诈形成了投入交保费与产出索得赔付隐蔽的另类经济类型在一定程度上就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由于经济补偿职能受到保险欺诈的削弱保险对稳定社会再生产、安定社会生活的作用也颇受影响。如保险公司为了识别欺诈风险不得不延长承保和理赔调查时间推迟或减少支付保险赔偿金等。三是巨大的获利机会使人铤而走险诱发各种犯罪活动。部分保险受益人面对保单巨额获利机会施行种种骗术甚至不惜杀人、纵火、自残、毁车沉船制造保险责任事故保险欺诈已成为某些恶性犯罪的诱因影响社会安定。
五、保险欺诈的成因
由于保险业自身的特点,可以说保险业的历史有多久,保险欺诈就有多久。保险欺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欺诈的内在成因保险业产生的动因是借助多数人的力量减轻单个个体所可能遭受的重大损失其实现机
制是通过收取众多投保人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以此补偿投保人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由于意外事故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保险人而言如果约定的保险事故未发生那么他就白交一笔保险费而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就要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大笔保险金被保险人由此也获得了相应的补偿。因此保险活动具有赌博或彩票的性质人们也将保险合同称为“射幸合同”。从表面上看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但实际上在保险活动中不可能出现双赢的局面。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言保险活动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以较少的投入保险费获得奇高的回报。保险活动的这一内在机制是造成保险欺诈的重要现实基础。
在此基础上下列因素是保险欺诈得以产生的内在原因1保险价值的不确定性。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都需要将保险标的货币化即用一定的货币量表示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而且保险标的应当对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然而如何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