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造成国有资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参照第三十三条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本办法执行。制定本地区相关第三十四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工作规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略)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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