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完成双方约定的工作获取劳务报酬而形成的关系。两者的不同体现在多个方面:
a、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劳务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以及其他调整民事活动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劳动法律规定中有关社会保险、劳动待遇、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赔偿等等,只适用于劳动关系中。劳务关系中的劳务人员无权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b、合同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中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而劳务用工关系中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可以是劳务者个人,也可以是从事劳务输出的单位。
c、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支配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个人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管理规定时,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处罚。而在劳务关系中,不论签约主体是劳务人员个体还是劳务输出单位,劳务人员均不是用人单位的的成员,只是合同的平等主体。
d、劳动成果风险责任分担不同
2、常见劳动用工关系分析
a、勤杂人员
f如保安、清洁工、门卫等,总体而言,如果勤杂人员是企业直接招用的,并且要求员工按时上下班并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按月发放工资,双方的关系应
定性为劳动关系,企业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法律规定提供社会保险等待遇。如果不想分散精力对这些岗位的人员进行劳动管理,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与专业的公司如劳务公司、保洁公司、保安公司等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勤杂岗位的工作外包出去不具备整体外包条件的企业,则可以根据具体岗位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人员。
另外,企业还可以招聘非全日制工从事勤杂工作。
b、下岗、待岗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自此以后,双重劳动关系不再一律无效。2010年9月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明确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