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七条依法应当拆除或者经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改正或者办理登记、审查手续逾期仍不执行的市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代履行情形的市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代为拆除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法代为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发布者承担。第三十八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由市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拆除。因公共利益拆除户外广告对设置者和发布者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十九条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致使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户外广告被拆除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赔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f第四十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业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二)公益广告是指以公益宣传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的广告。(三)临时户外广告是指经批准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设置的临时性的户外广告。(四)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点、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等。第四十一条乡镇、村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二条招牌标识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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