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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客观、公正。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长输管道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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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技术预审后上报;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专业分公司或者建设单位审核后,由建设单位上报。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四章设计和施工建设环境保护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工程设计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开展项目工程设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并依据合同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设计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关于项目选址选线和穿跨越方式,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有关要求。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建设单位也不得强行要求工程设计单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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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应当设立环境保护专业
组,对环境保护篇章进行专项审查。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预审中确定的重大环境敏感项目,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可组织环境保护篇章的专项审查。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制订项目施工建设期环境保护计划、细化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工程施工单位执行,并依据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施工工期、区域和方式,规范设置废物临时存放场所,有效处理处置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建设单位也不得强行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变更。第十九条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与工程环境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后,将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监理负责人等内容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有关专业分公司备案。建设单位、工程施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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