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建设、试生产审查和审批中,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四)协助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对国家审批项目环境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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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响评价文件技术预审、重大环境敏感项目的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审查和试生产环境保护检查。第九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负责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建设、试生产实施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要求;(三)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试生产环境保护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四)组织开展工程环境监理,按要求提交监理报告;(五)负责申办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的报批手续;(六)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环境监理单位执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立项环境影响评价第十条对于新选址选线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分析,对重大环境风险制约因素进行论证,作为选址选线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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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依据。新选址项目环境可行性分析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完成,长输管道等线性工程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过程中完成。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集团公司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准入制度。国家审批项目的技术服务机构准入名单由集团公司确定,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的技术服务机构准入名单由专业分公司或者所属企业确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准入名单中优选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对国家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其资质、建设项目建设和投产计划进度、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总体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有关专业分公司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影响或者干扰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证其r